不能以刑代治

更新时间:2023-03-05 19:25:07
不能以刑代治

  自古以来刑名之学乃朝堂之学,讲究循名责实,慎赏明罚。以刑罚震慑民心,使之畏惧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是法家思想。借道德以纯洁心灵,假刑罚以约束行为,形成了朝野关系治理模式。虽然与现代法治社会差异明显,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境。时至今日,当某种社会不良现象较多发生时,便入刑以治。但各个领域各种方式形成道魔纠缠。许多问题相互消长,很难根除。如考试作弊已经入刑,但以身试法者仍然层出不穷。刑名之举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亦有很重要地位,但需要警惕的是以刑代治的懒政庸政现象和刑名偏重造成的刑(事)民(事)法律结构的失衡。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刑罚只是处于边缘地位,其核心价值是保障社会运行的公平正义与一国财富的积累増长及有效配置,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与权益的实现与持有。刑罚具有对这些核心价值的维护功能,所以应当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但它本身并不是核心价值的内容。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在政治力量的主导下(如中国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注重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充分调动和运用法制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社会阶层的力量、各类人群的力量,实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相对平衡。国家治理现代化决不是单纯的国家统治及权力分配,更重要的是有效运用各种管理杠杆实现社会核心价值。使社会更加科学、文明、高尚、进步。

  以刑代治是懒政的表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结构、工具、理念、机构与方法及权力的综合运用。把所有的社会管理问题归结为社会负面问题,把所有的社会负面问题的症结归结为反社会一方,然后施以刑罚企图以此威慑敌对方达到解决负面问题的目的。这种做法最快捷收效,但实质是简单粗暴的社会治理态度。因为刑罚的约束力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刑罚既有使用权力的快感,又有强有力的强制性成效。卑斯麦说,一切问题铁与血罢了。可见懒政社会必然走向反民主社会。

  以刑代治会促使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失衡。一些民事权益问题的刑事化使得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和利益受损后的追索变得复杂起来。动辄针对一些经济生活中的负面现象进行集中的刑事打击,表面上维护了稳定,实际上动摇了社会经济秩序,反而促使市场监管者不作为,行政权力更容易干预市场,受侵害者无法追索,刑民法律结构更加失衡。

  以刑代治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无法现代化转型。考试做蔽入刑,交通违章入刑,意外获财未缴等不当得利入刑,拿了ATM机错乱吐钱入刑,不一而足。在中国以前赎刑完全行不通与以刑代治的观念深有关联。但现代国家治理结构需要从政治、历史、文化、民情的实际出发,运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及自然科学原理,而以刑代治,穷极刑名之学而简约其它社会原理,终会将社会运行带入古代社会。

  去减严刑,收窄刑罚,是当下中国法治进步的必要举措,唯其如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才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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